意外?不意外?漫談意外保險之八
案例:意外保險的被保險人A下班回家後進浴室洗澡,卻久久未出,家人破人而入,發現被保險人已氣絕身亡。屍體經法醫相驗後發現,後腦有明顯外傷,死亡證明書紀錄直接死亡原因為腦溢血。請問受益人該如何爭取理賠
問題:再談意外保險的舉證責任
生命可以有多強韌?許多冒險家攀上喜馬拉雅山的聖母峰,潛入太平洋馬里亞納海溝;但是,生命會有多脆弱?我曾經有朋友坐在客廳看電視時,安詳地離開世界,彷彿什麼事都沒有發生過。上面的案例,也是生命脆弱的一種表現形式,只是洗個澡,可能家人還等著他出來一起看電視呢,但,他硬是走不出來了。
這是一件相當棘手,也是非常常見的理賠糾紛案例。家屬遲遲等不到A走出浴室,在外頭叫門又沒人回應,只得破門而入,但被保險人A已經氣絕身亡。死亡時,被保險是躺臥在地上,全身赤裸。後腦部經與地面撞擊,致有撞傷及挫傷之傷口,且留有一些血跡。檢察官的相驗屍報告主要有以下的紀錄:
一、死亡的直接原因甲為「腦溢血」,乙為「後腦鈍力傷」及丙為「洗澡中跌倒」;這種記載方式,意思是說A先發生跌倒,導致後腦受傷,最終引起腦溢血死亡。
二、對其死亡方式勾選為「病死或自然死」。
法醫開出這般的相驗屍體證明書,A的家屬想要申請意外保險的理賠,實在不太可能了。姑且不論法醫對於A死亡原因的描述如何又如何,單就死亡方式的勾選「病死或自然死」,保險公司就不願意理賠了。
然而,檢察署法醫進行屍體相驗的目的,只是在確認死因有無他殺的可能性,換言之,法醫是從刑事偵查的角度來查驗死因,只要明顯沒有他殺的嫌疑,且家屬在相驗屍體時對於死因亦無爭執的狀況下,法醫多是勾選「病死或自然死」。所以,這樣的勾選方式,不過是種司法行政上的便宜措施,以免每一個相驗案件都要進行屍體的解剖,以查明真正的死因,造成地檢署相驗屍體工作的無謂負擔。
如此說來,保險公司實在不宜以相驗屍體證明書勾選的死亡方式為「病死或自然死」,就貿然以事故非意外所致拒賠的。不過,這樣的案子對保險公司也有查證上的困難,造成會有先拒賠再說的結果出現。
為什麼會出現這樣的實務運作方式呢?這麼說吧,類似A這樣在家人發現時已經沒有生命跡象時,人送到醫院只是盡人力地急救一段時間,沒有恢復生命跡象就不會有進一步的醫學檢查與救治動作出現。因此,除了法醫的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外,對於保險公司理賠判定的需要而言,醫院的急救紀錄幾乎是毫無意義的。
承前,既然除了相驗屍體證明書之外,並無其他可以參考的文件資料,而對於意外發生的舉證責任,依法又落在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身上,保險公司當然是先拒絕理賠了。
所幸,這種案件到了法院,法官並不會單看相驗屍體證明書的記載,就判決受益人敗訴,而是會傳喚法醫到法庭作證,說明死因認定的過程及理由。通常來說,法醫是不會涉入保險公司與死者家屬的訴訟紛爭,斬釘截鐵地說明死因為何,大概都是把相驗當天所見做一個說明,確切死因則多推說屍體未解剖,不願隨意臆測判斷。
於是,法醫作證完畢後,這種案件就會被打回原形,由請求理賠的受益人舉證證明被保險人的死因。若以本文的案例而言,爭執的焦點會在A是因腦溢血發作才跌倒,還是因為跌倒才引發腦溢血?此時,被保險人過去的病史,就是勝敗的關鍵所在了。如本案,被保險人過往的病歷記錄若無任何心臟血管之相關病史,則其突然中風的機率就不高了。
此外,法醫或者其他鑑定人是否能完全排除「被保險人是因為跌倒才引發腦溢血」的可能性,也是法官會調查的重點。倘若無法完全排除,再加上被保險人過去無心血管疾病的病史,法官判賠的可能性相對地也提高了。
意外?不意外?我們下回見。